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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工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的规定及流程
2021-04-15 14:04  


1、独生子女在十六周岁以前发生的医药费由男职工报销,报销标准按实际发生医药费金额的60%

2、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定点医院:吉林市儿童医院、北华大学附属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不含以上医院的分院、门诊部等),如在定点医院以外医院就诊必须是急诊,并在医药费收据上加盖急诊章才能按规定报销;

3、报销独生子女医药费时,必须携带就医病志本、复写处方;报销独生子女住院费用时,必须携带患者的住院明细清单;同时携带独生子女证、本人工作证;

4、报销的西药费中不得含有未列为公费医疗范围的药品,门诊每个处方总金额不得超过500元;

5、住院费、取暖费、保险费、护理费不予报销;

6、到外地就医的特殊疾病必须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建议书,并经学校计生办、校医院同意后所发生的医药费方能按规定报销;

7、丧偶或离异后未组建新家庭的女职工,其子女依照法律文书中规定由女方抚养的独生子女在十六周岁之前享受此项规定(单亲家庭需出示离婚协议书、法院的抚养原始证件);

8、报销票据审批工作由校工会(是否为男职工的十六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和校医院(是否为规定医院、医药费报销范围)负责;

9、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独生子女医药费,扣除保险报销部分,剩余金额仍可享受学校60%报销部分;

10、每年在十二月份集中报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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