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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试行)
2020-09-14 16: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电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教代会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及提案办理质量,依据《东北电力大学章程》和《东北电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教代会的下设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核、交办和督促提案的办理与落实。提案工作委员会执行教代会决议,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大政方针、改革发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方面工作以及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向学校教代会提出,并经学校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提案是全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工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征集和督办代表提案是教代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提案工作的指导思想:尊重广大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开言路,群策群力,重视和抓好提案的办理和落实,为学校建设发展和推动各方面工作服好务。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指导下按本细则开展工作。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秘书1人,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提案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建议名单,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后,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提出教代会提案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和征集提案;

(三)对征集到的提案进行分类整理、审查,建议立案提案和承办单位; 

(四)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协调和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落实提案,召开提案办理情况集中反馈会议,反馈提案办理情况;

(五)评选优秀提案;

(六)向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提案要求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应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订提案前要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以保证提案的质量。撰写提案要坚持做到“三性八点”,即保证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建议具体,简明扼要,书写工整”。

第十条 每位教代会正式代表应在本届任期内以提案人身份至少提交1份提案。

第十一条  每一份提案应有1名提案人和2名附议人,代表团全体可联合签名提出提案,提案人和附议人都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

第十二条  提案内容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并限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和本校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学校大政方针,对于学校全局工作影响较大的意见和建议,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影响面较大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的意见和建议;

(三)内容涉及下述情况之一者归入不予受理类:

1.违法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的;

2.学校职权范围之外的问题;

3.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问题;

4.本届教代会届内无法解决,且不能启动预备工作的问题;

5.学校没有能力与外界联系促成解决的问题;

6.无调研内容和实施建议的;

7.不符合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及其他不符合提案要求的。

第十三条  提案格式要求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提供的《提案表》上书写,也可以打印。提案人和附议人的姓名需有本人亲笔签名;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主题,即要求解决的核心问题;

2.调研情况,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依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应依据本条例第九、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对提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签字盖党委(党总支)章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关于提案征集

(一)每年12月集中征集一次提案,并限定截止时间;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征集、审核和立案情况,会后集中办理,并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办理情况。

(二)不在集中征集提案期间申报的提案表,原则上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临时突发、影响较大的学校热点问题,可提交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临时立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核与交办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形式符合要求的提案表进行审核、分类。提案分为三类。

A类:交审提案类;

B类:一般性意见和建议类;

C类:不予受理类。

第十七条  对于一项提案做出建议立案的决定,需经反复商讨,认真确认,并得到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做出。

第十八条  提案的审核

(一)召开提案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议,听取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关于提案征集与整理情况的报告;

(二)对符合要求的建议可以立案的提案给予正式提案号(A类);同一内容,多案合一后,给予一个提案号;不同意建议立案的提案,划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B类)或者不予受理(C类);

(三)复审BC类提案,以避免遗漏;

  (四)汇总建议立案提案,并向学校汇报提案审查工作;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并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签署“提案审核意见”并建议承办单位,提案工作委员会呈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付承办单位进行办理及答复。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督促、答复与评议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报告》在大会通过之时,即为提案立案时间。提案立案3周内召开立案提案集中交办会。

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办理任务后4个月内(寒暑假顺延)必须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或“不能实现”等明确答复。对不能实现或暂缓落实的,需就其原因对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作出合理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提案承办单位必须重视教代会提案办理工作,及时拟定提案办理计划和方案,认真办理落实,保证提案办理的质量。

(一)认真负责,积极主动,注重实效。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实施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不可行的,也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由,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解释清楚;

(二)提案办理工作应当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负责牵头,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三)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落实提案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提案人应主动、及时地了解立案提案办理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办理落实。

第二十三条 立案提案及意见建议的答复与评议

(一)承办单位应主动与提案人沟通并直接答复主提者;

(二)承办单位统一填写《东北电力大学教代会提案答复表》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并交由校工会存档,复印件除了留承办单位之外,送主提者一份;

(三)立案提案(A类)办理以书面评议和会议反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议。书面评议由承办单位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就办理情况及填写的答复表内容与提案人进行沟通,提案人当场作出评议。会议反馈由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提案办理单位负责人和提案人参加,承办单位对办理情况进行说明,提案人当场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做出评议和建议;

(四)建议和意见(B类)通过书面评议的方式进行;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提案办理的情况和提案的反馈意见,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办理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学校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授权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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