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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0-09-14 16: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北电力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校工作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学校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学校的改革与建设,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提高教学质量,把我校办成国内知名、省内一流、特色鲜明的多科性大学而奋斗。

第二章 职 权

第四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人事制度改革分配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审议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推荐学校领导干部的人选。

    ()对学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

    ()凡提交教代会讨论、决定的校内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将有关材料印发给教代会代表组讨论;也可由校工会组织代表组长联席会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后,提交大会讨论。  ()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经教代会代表组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或表决。

    ()教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教代会或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审议的事项,应事先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会前将材料印发给与会人员,召集会议,组织审议并作出决定。

    ()对已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如需作修改,应再经下一次教代会讨论通过;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处理,但需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的各方面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技人员的代表人数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九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同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职工负责,选举单位职工有权监督调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调离本选举单位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其缺额由选举单位按民主程序另行增补。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发展,工作认真肯干,钻研业务,热心改革,勇于创新,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坚持原则,办事公道,顾全大局,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活动能力。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较大比例。

    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

    ()按照大会通过的议程主持大会。

    ()组织大会的报告和讨论,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审议的意见。

    ()组织代表讨论本届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主持选举。

    ()组织代表讨论大会的倡议书和决议书。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进行检查监督,认真执行和落实,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定期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原则上以分工会建立代表组,选举产生正、副组长。代表组正、副组长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

    第十九条 各代表组在本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参加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并发挥民主参与和监督的作用。负责贯彻落实代表大会的决定。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教代会上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工会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七人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教代会下设:

1.教学科研委员会;

2.提案委员会;

3.生活福利委员会

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

    1.组织宣传部;

    2.教学科研部;

    3.生活福利部;

    4.文化体育部;

    5.女工工作部;

6.经费审查委员会。

7.文体艺术联合会

    各工作部正、副部长一般应由专职工会干部或工会委员兼任。各分工会委员,由本部门工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在教代会闭幕期间行使如下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程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委批准后,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召集代表组长或有关代表会议,讨论提出意见。

    ()组织各工作委员会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并向教代会报告,提出建议,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向代表和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培训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素质。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有与上级文件抵触之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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